一、事项名称:
租房申请提取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第三章、《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下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等行为外,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房;(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条件: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无自有产权住房;
2、提取申请人自开户登记之日起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无欠缴情况存在;
3、租赁期间,一个年度内提取一次;
4、租金核定标准如下:
(1)市本级以及临河地区15000元/年;
(2)其他旗县10000元/年;
四、办理材料:
1、有效期为近一个月内的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由房产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名下均无房的证明)原件;
3、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4、提取受托人代办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结婚证原件,且结婚证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须与身份证完全保持一致。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法定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八、办理机构: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旗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九、办理地点
临河管理部:临河区新华西街银河路
乌拉特前旗管理部:红卫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五原管理部:新华路郡美家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乌拉特后旗管理部:宝音图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乌拉特中旗管理部:海流图大街北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杭锦后旗管理部:米仓南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磴口管理部:团结路中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十、联系电话:
临河管理部:0478-8987742、8988627
乌拉特前旗管理部:0478-3268811
五原管理部:0478-5537837
乌拉特后旗管理部:0478-4615978
乌拉特中旗管理部:0478-5913969
杭锦后旗管理部:0478-2291996
磴口县管理部:0478-4215723
十一、收费情况:
不收费